文明创建 高新区支行 规章制度 温州银行高新区支行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温州银行高新区支行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温州银行《关于分支机构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和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大经营决策和管理制度,规范开发区支行领导决策和管理行为,严格决策程序和通报制度,实现决策民主化、管理规范化,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和案件防控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防止决策和管理失误。结合管辖行实际,特制开发区支行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和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经营决策事项、重要人事管理事项、重要事务管理事项、大额业务经费使用管理事项。

(一)重大经营决策

1、须经支行领导班子集体审议的事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落实当地央行、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等事项;

2)贯彻落实总行重要决定以及内审、合规等部门有关业务审计和合规管理意见等事项;

3)编制年度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二大计划”,以及对本级各部行任务分配等事项;

4)制订本支行各部室年度综合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及结果考核等事项;

5)制订本支行各部行各业务岗、管理岗的绩效考核和奖励办法等事项;

6)本支行各部行的年度机构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员工绩效考核以及年度奖励分配方案等事项;

7)本支行各部行岗位设置、职能调整以及辖属支行网点发展规划等事项;

8)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及企业文化建设和案件防控措施等重大事项;

9)应向总行报告的其他重大经营决策事项。

2、须经辖属支行领导班子集体审议的事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落实管辖行重要决定以及内控运营等部门有关业务审计和合规管理意见等事项;

2)编制本支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以及对本支行任务分配等事项;

3)制订本支行年度综合考核办法、绩效奖励办法和本支行员工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年度奖励分配方案等事项;

4)本支行岗位设置、职能调整等事项;

5)本支行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及企业文化建设和案件防控措施等重大事项;

6)应向管辖行报告的其他重大经营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管理

1、根据总行授权,须经管辖行领导班子集体审议的事项:

1)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工作分工及联系辖属支行工作等事项;

2)管辖行定编范围内本级各部室及辖属支行中层以上人员报经总行同意后的任免(聘任和解聘)及调动等事项;

3)本级各部室及辖属支行中层以上人才库建设事项;

4)员工培训计划及组织实施等事项;

5)本支行各部室及管理人员因公(私)出国(境)学习、探亲、旅游等事项;

6)本支行各部行高中层管理人员和员工年度述职述廉等定性考核事项;

7)权限所辖员工的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处分等事项;

2、须经管辖行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后上报总行审批的事项:

1)向总行推荐本级所辖高管人选以及推荐进总行后备人才库人选等事项;


2)要求增加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职数的事项;

3)上报年度新员工招聘及补员计划等事项;

4)上报要求引进外部同业人员等事项;

5)应向总行报告的其他人事管理事项。

3、须经辖属支行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后上报管辖行审批的事项

1)本支行定编范围内的人员调动等事项;

2)本支行员工培训计划及组织实施等事项;

3)本支行人员因公(私)出国(境)学习、探亲、旅游等事项;

4)本支行员工年度述职述廉等定性考核事项;

5)权限所辖员工的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处分等事项;

6)向管辖行推荐本支行中层人选以及推荐进管辖行中层后备人才库人选等事项;

7)应向管辖行报告的其他人事管理事项。

(三)重要事务管理

1、下列事项,须经管辖行领导班子集体审议:

1)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制度的制订、落实及执行等事项;

2)大额机具设备采购、办公用品用具购置以及业务宣传品采购的品种、数量、金额等事项;

3)因本行业务发展需要,与金融同业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行业部门的战略合作或协作等有关事项;


4)因分支机构增设或搬迁需要,购置或租赁营业房事项,以及现在营业房重大修缮等事项;

5)应向总行报告的其他重要事务管理事项。

2、应事先在管辖行领导班子成员间相互通报的事项:

1)领导班子成员因公跨地区、跨省出差,应事先在班子成员间相互通报具体时间和地点及工作交接等有关事项;

2)领导班子成员因公(私)出国(境)学习、探亲、旅游等,应事先在领导班子成员间相互通报具体时间和地点并向总行及有关部门报批等事项。

3、下列事项,须经辖属行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后报管辖行审批:

1)大额机具设备采购、办公用品用具购置以及业务宣传品采购的品种、数量、金额等事项;

2)因本行业务发展需要,与金融同业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行业部门的战略合作或协作等有关事项;

3)本机构购置或租赁营业房事项,以及现在营业房重大修缮等事项;

4)应向管辖行报告的的其他重要事务管理事项。

(四)大额业务经费使用管理

1、下列事项,须经领导班子或财务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

1)财务费用分配事项:对管辖行年()度财务费用使用计划及对辖属支行、本级业务部门的业务费用具体配置方案;

2)固定资产购置、业绩等奖励性工资分配、租赁费、咨询费、公证费、外事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捐赠等专项费用支出;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单笔支出在50000元以上及其他办公费用支出单笔在50000元以上及除业务运行中正常垫付的同城交换应收款、暂垫诉讼费和暂借差旅费等其他非正常业务运行中的其他应收款垫付。

2、领导班子成员须严格执行的事项:

1)领导班子成员业务接待费支出事项:分支机构的业务接待一般由办公室负责,接待费用由办公室经办人员负责报销;特殊情况下,领导班子个人直接支付接待费用的,报销时要说明具体事由,并实行“交叉审签”制度,即正职的费用支出必须经副职审签,副职支出的费用必须经正职审签,做到相互监督;

2)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报销事项: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因公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按规定标准执行。期间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接待费用,应说明具体事由,报销时实行“交叉审签”制度。

3、下列事项,须经辖属行领导班子集体审议:

1)财务费用分配事项:对辖属行年()度财务费用使用

计划及业务费用具体配置方案;


2)固定资产购置、业绩等奖励性工资分配、租赁费、咨询费、公证费、外事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捐赠等专项费用支出;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单笔支出在10000元以上及其他办公费用支出单笔在10000元以上。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原则和程序

1、坚持集体审议决策原则。依法合规、充分讨论、多方发表意见,集体审议决策;

2、坚持按权限审议决策原则。按总行授权范围内进行集体审议决策,超越权限的,经集体审议后按照有关规定报总行审批;属职工利益范畴的事项,由工会委员会审议表决;

3、坚持民主审议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需审议表决的事项,须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少数服从多数。若发生严重分歧,一般应推迟作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确保决策民主性;

4、坚持审议决策过程完整性原则。会议审议决策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善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5、坚持审议决策后的严肃执行原则。决策后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尚未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

6、管辖行集体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方式有:行长办公会、行务会、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等。辖属支行集体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方式有:办公会、行务会等;


7、集体审议的事项应以记录或纪要的形式留下文字记录。

三、违反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

(一)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和管理制度的,凡有以下情形要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1、违反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策;

2、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3、未作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而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

4、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不在分支行班子成员间通报或不及时向上级报告的;

5、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6、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能挽回损失而不采取措施的;

7、违反集体决策后,造成失误的其他情形。

(二)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的问责:

1、责令检查、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经济处罚;

4、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表明异议或反对的,可以免除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