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相关规定。温州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实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现将函证业务服务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纸质函证受理及回函方式
1. 我行函证业务采取分行集中处理模式,其辖属网点函证业务均由分行集中处理,我行将以各分行为主体范围进行回函,来函可由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邮寄或经授权的注册会计师跟函方式直接送达分行公示地址。我行不受理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询证函。
2. 跟函所需资料:会计师事务所经办人员身份证件、介绍信。
3. “银行询证函”格式应符合《通知》及《操作指引》相关规定;对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请将该项目或栏位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
4. 一份银行询证函只可填写一个函证基准日,我行不受理并列填写多个函证基准日的银行询证函。如需函证多个函证基准日,请分别填写不同函证基准日的银行询证函。
5. 被审计单位应为我行客户。银行询证函须加盖被审计单位预留签章(公章或预留印鉴)及骑缝章(公章)。如银行询证函涉及多个账户且账户的预留签章不同,请加盖扣款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以便我行扣款。如遇账户注销等其他特殊情况,请具体咨询我行受理机构并配合我行提供签章及资料。
二、电子函证受理及回函方式
我行暂不受理。
三、受理机构
我行各分行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详见下表《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证业务受理机构信息一览表》。为防止银行函证寄件及回函风险,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应将询证函寄送至我行各受理机构,并在寄件上注明“银行询证函联系人(收)”。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证业务受理机构信息一览表
机构名称
集中受理部门
纸质函证寄送地址
联系方式
温州银行总行
运营管理部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温银大厦1504室
0577-88990173
温州分行
运营管理部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温银大厦裙楼三楼运营管理部
0577-86890067
上海分行
财务会计部
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333号金融广场211室
021-63602173
021-63607983
杭州分行
财务会计部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东业路68号
0571-86516913
宁波分行
财务会计部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世纪大道北段555-1号温州银行3楼306室
0574-87860918
0574-87861042
衢州分行
财务会计部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中大道29幢2楼
0570-8877256
丽水分行
财务会计部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199号
0578-2266520
台州分行
财务会计部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中心大道181号德智和大厦17楼财务会计部(二)
0576-88908018
0576-88801961
舟山分行
财务会计部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343号温州银行401室
0580-8866068
金华分行
财务会计部
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南街1238号逸佳苑3楼303室
0579-82583680
0579-82892278
绍兴分行
财务会计部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解放南路1155号
0575-88098501
四、收费标准
1. 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收费按照官方网站公布的《温州银行服务价目表》执行。服务价格发生变化时以我行最新公示的服务价格为准。
2. 我行根据银行询证函记载的费用收取方式扣收。指定付费账户无法成功扣款并且不接受以其他方式缴纳费用的银行询证函,我行将不予受理。
五、业务服务与投诉
1. 对于不满足《通知》、《操作指引》及我行公示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的来函,我行将不予受理。
2. 函证单位对回函有疑虑或回函内容不完整的,可与受理机构联系沟通;遇有回函不及时、收费或其他服务问题,可向受理机构反映;投诉建议请致电我行客服热线(浙江:96699、上海:962699、其他地区:0577-96699),我行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温州银行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