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 指南 金鹿信用卡章程
金鹿信用卡章程
   

金鹿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银行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包括单位和个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结合温州银行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金鹿信用卡是温州银行向单位和个人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支出、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相关银行服务功能,领用合约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条  温州银行金鹿信用卡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受理网点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金鹿信用卡的分类、功能及使用

    第四条  金鹿信用卡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钻石卡、白金卡、财富卡、精英卡、金卡、普通卡等;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按是否带有持卡人彩色照片分为彩照卡与非彩照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特定外币卡、人民币及特定外币双币卡。

    第五条  金鹿信用卡可在全球带有银联或VISAMasterCard等与温州银行签约的信用卡组织标志的受理网点、发卡机构指定的商户或ATM使用。

    第六条  持卡人领取金鹿信用卡时,应立即在金鹿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条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签名而导致的交易责任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七条  发卡机构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信用消费、存取款项、转账结算、网上支付等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数据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无需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字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或密码确认的,如网上购物、网上转账、电子现金交易、邮购、离线结算等,该项交易产生的电子数据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八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金鹿信用卡和密码,凡使用持卡人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持卡人本人行为。因卡片保管不善或密码泄漏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遗失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或通过发卡机构客户服务热线、网上银行申请重新设置密码。

    第九条  持卡人使用金鹿信用卡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时,须在签购单上签字确认;消费时须输入密码并/或在签购单上签字确认;在ATM或在银行受理网点联机取现时,须输入密码。

第十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温州银行、特约单位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发行对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十一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的境内居民,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金鹿信用卡个人卡主卡。除领用合约另有约定外,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以为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和止付其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申请三张附属卡。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金鹿信用卡,均须办理申请手续,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或证明,与发卡机构签订《温州银行金鹿信用卡领用合约》。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履行其中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发卡机构根据申领人的资信证明状况决定是否需要提供担保及担保方式,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确定领卡种类与授信额度等。

     第十三条  以抵押、质押或保证方式为持卡人提供担保的法人或个人,应根据发卡机构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并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金鹿信用卡(含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额度内透支及超授信额度透支的本息、年费、随心分业务手续费、违约金、追索费用)。如持卡人或担保人无法偿还金鹿信用卡债务时,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金鹿信用卡设有效期,逾期自动失效,持卡人使用金鹿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而解除。

    第十五条  除领用合约另有约定外,若持卡人在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应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一个月致电温州银行客服予以告知,否则,发卡机构视同持卡人自愿同意到期更换新卡。

第十六条  对设有担保的信用卡及发卡机构认定不自动续卡的信用卡不适用第十五条规定,卡片到期后将不自动续卡。原持卡人应重新与发卡机构签订《温州银行金鹿信用卡领用合约》并提供担保措施。

第十七条  换领新卡需重新缴纳年费,收费标准同新发卡;如持卡人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金鹿信用卡的,需偿还透支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及时将卡交还发卡机构,并办理销卡手续。

第四章  金鹿信用卡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八条 个人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其账户项下发生的一切债务负有完全清偿责任,同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也对该账户项下所发生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九条  个人主卡与附属卡共用主卡的授信额度或由主卡持卡人在本人授信额度内单独确定附属卡的授信额度。

     第二十条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由持卡人选择约定存款账户在到期日自动还款方式。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转账还款方式的,发卡机构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温州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偿还其金鹿信用卡账户的欠款。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在境内及境外交易均以人民币结算。持卡人境外交易币种为交易国家(地区)币种,由中国银联根据交易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汇率(即交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地货币对人民币卖出价)或中国银联指定的其他依据自动进行折算后以人民币金额计入持卡人账户,持卡人以人民币还款。

    第二十四条  金鹿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转让,否则因此而导致的经济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认可的安全网络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金鹿信用卡。因使用金鹿信用卡不当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属发卡机构的责任除外。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在柜面取现或柜面转账单日透支金额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温州银行可要求持卡人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温州银行只对持卡人提供的资金用途证明进行形式审查。

第五章  计息和收费

    第二十七条  除领用合约另有约定外,持卡人消费透支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部偿还透支款的,无须支付消费透支额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八条  除领用合约另有约定外,对持卡人使用授信额度转账及支取现金的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自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金鹿信用卡按约定计收透支利息,记付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第二十九条  除领用合约另有约定外,持卡人未按期全额还款,其信用卡账户下所有记账的透支款项都将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直至所有透支款项全额还清,所有透支款项的透支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至还款到账日止,持卡人未清偿最低还款额时,除计收上述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按月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第三十条  持卡人持卡购物消费、在本行营业网点或自助银行还款,不需另付手续费;在本、异地其他商业银行ATM或网点取现及办理转账,须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  申领金鹿信用卡的客户需按规定每年缴纳年费,并由发卡机构自动从持卡人账户扣收。如中途退卡,年费概不退还。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因卡片遗失或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新卡时,需交纳工本费和挂失手续费。

第三十三条  金鹿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三十四条  金鹿信用卡的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金鹿信用卡业务收费表》。温州银行有权调整金鹿信用卡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六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发卡机构设立 24 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给予答复。

    第三十六条 对有交易、费用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或费用但账户有未偿余额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应在其账单日结计其账务,并以寄发对账单等方式将其账务情况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因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的,发卡机构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十七条 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机构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发卡机构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向任何有关方面核查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的申请,发卡机构有权保留有关申请材料不予退还。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有关资料予以保密,但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九条 发卡机构有权将持卡人使用金鹿信用卡的收支款项、费用等记入其金鹿信用卡账户。

    第四十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等,对持卡人的授信额度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知持卡人。

    第四十一条 金鹿信用卡卡片注销或账户结清后,对持卡人未交回的卡片,发卡机构保留对该卡片在此后发生的、因非发卡机构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第四十二条 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信用卡账户内欠款的,发卡机构有权对其信用卡进行止付、追索欠款,并可要求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并有权处置担保物以归还其欠款,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发卡机构有正当理由认定以下事实时:1.使用伪造或变造的金鹿信用卡的;2.冒用他人金鹿信用卡进行诈骗财物的;3.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进行欺诈、套现等恶意行为,发卡机构有权对其金鹿信用卡止付或调降持卡人的授信额度,可授权特约商户、取现网点收回该卡,并追索欠款。

    第四十四条 发卡机构可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金鹿信用卡账户。

第七章  金鹿信用卡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金鹿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四十六条  持卡人有权知悉金鹿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第四十七条  持卡人和担保人应共同遵守本章程,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追回欠款,或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金鹿信用卡。

     第四十八条  持卡人与第三方发生交易纠纷,应由双方协调解决,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款项。

     第四十九条  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机构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化情况。持卡人如对金鹿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五十条  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或因单据有误或单据内容不全等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

    第五十一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到期日自动还款方式的,应当于到期日之前在约定还款的活期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

    第五十二条  持卡人和担保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月结单邮寄地址的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或以发卡机构认可的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金鹿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就近的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自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十五条  温州银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当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经营需要发生变更时,温州银行将对本章程作出修改,或调整信用卡利率、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温州银行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公告后执行,无须另行通知。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金鹿信用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有效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温州银行负责制定、修改,经温州银行履行相关手续并公告后执行。